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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卓昭雄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昭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卓英俊與卓昭雄、卓昭興、卓英義、卓銘彬、劉卓碧雲、卓碧華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卓昭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卓劉綉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