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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翁瑋業之傳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翁瑋業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621號翁瑋業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翁瑋業之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翁瑋業應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25分至本
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