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張宏業、李劉惠敏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宏業、李劉惠敏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原告張伯階與被告張賴春美等六十九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宏業、李劉惠敏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