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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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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452號NGUYEN DINH HUNG(中文姓名:阮廷雄)之裁定及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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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被告被告NGUYEN DINH HUNG(中文姓名:阮廷雄)之裁定及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452號被告PHAM THI NGOC(中文姓名:范氏玉)等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N被告被告NGUYEN DINH HUNG(中文姓名:阮廷雄)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05分,在本院第4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經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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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易452-公示送達-阮廷雄pdf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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