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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51號洪宜均 (原名洪秀春)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數112年度訴字第1051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予被告洪宜均 (原名洪秀春)。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5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儀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