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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47號張恩瑞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信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張恩瑞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潘佳欣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