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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林文雄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文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福來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文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林文生就被繼承人林玉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