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8號賴清鑑、陳秉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謙110年度訴字第77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清鑑、陳秉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7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梁永慶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