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45號WANKHOM SAMARK(沙曼)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拾參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木112毒聲245字第11200176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WANKHOM SAMARK(沙曼)之刑事裁定二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245號WANKHOM SAMARK(沙曼)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WANKHOM SAMARK(沙曼)之刑事刑事裁定二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NKHOM SAMARK(沙曼,泰國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8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ANKHOM SAMARK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