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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7號蔡裕杰、蔡忠明、蔡曜明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拾參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09年度訴字第135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57號追加原告蔡裕杰 、追加原告蔡忠明、追
加原告蔡曜明 與被告蔡榮勝間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追加原告蔡裕杰、追加原告蔡忠明、追加原告蔡曜明 之判決正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蔡裕杰、追加原告蔡忠明、追加原告蔡曜明得
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蔡德義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劉靜芬律師
追加原告 蔡明媛等人
被 告 蔡榮勝 住彰化縣彰化市三村路842號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複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不含追加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