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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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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73號陳朝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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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2年度簡字第1073號
附件: 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朝修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1073號陳朝修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陳朝修之刑事判決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441號、112年度偵字第5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朝修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套壹雙(約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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