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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7號林上煒、林暖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57號原告吳春盛、原告吳威璋與林啟丁等7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上煒、被告林暖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上煒、被告林暖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吳春盛
吳威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威憲
被 告 林啟丁
林啓源
林啓安
顏仰里
林森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黄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被 告 林上煒
林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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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0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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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9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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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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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啟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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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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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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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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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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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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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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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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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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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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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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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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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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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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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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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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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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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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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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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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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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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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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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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啟丁、林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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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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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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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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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