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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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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7號林上煒、林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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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57號原告吳春盛、原告吳威璋與林啟丁等7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上煒、被告林暖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上煒、被告林暖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吳春盛  
      吳威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威憲  
被   告 林啟丁 
      林啓源  
      林啓安  
      顏仰里  
      林森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黄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被   告 林上煒   
      林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共有人
355-10土地
355-9土地
356-3土地
林啟丁
1/18 
1/18 
1/3
林暖
1/18
1/18
1/3
林森
1/3
1/3
 
林啓源
1/9
1/9
 
林啓安
1/9
1/9
 
林上煒
1/9
1/9
 
顏仰里
1/6
1/6
 
林啟丁、林暖
公同共有1/18
公同共有1/18
公同共有1/3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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