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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被告林艾欣、楊慶雲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孝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艾欣、楊慶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庭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庭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艾欣、楊慶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艾欣、楊慶雲均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卓千鈴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