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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張靜宜(即張瑞年之繼承人)之聲請㈢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柒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射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靜宜(即張瑞年之繼承人)之聲請㈢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㈢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卓俊杰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