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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小字第111號林韋志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廉112員小字第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韋志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員小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書記官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