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斗小字第79號蕭哲鑌即蕭孟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明112斗小字第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哲鑌即蕭孟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書繕本、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49條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斗小字第79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書繕本、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12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昌哲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