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被告魏嘉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林榮彬與被告魏嘉君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魏嘉君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魏嘉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榮彬 住臺中市石岡區石城街復興巷13之5號
送達代收人 江庭慧
住臺中市豐原區豐陽路15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黄定國 住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3段2巷4之9號
吳志淵 住同上路1段57號
賴俊仁 住同上市安溪西路111巷62號
賴俊宇 住同上巷66號
吳佳恩 住同上市彰南路2段348巷44號
吳允安 住同上
林志錫 住同上市三竹路1號
林志明 住同上
陳芝伊 住彰化縣秀水鄉枋林巷116號
吳森吉 住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2段348巷51號
吳烱熙 住同上巷44號
上 11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 告 葉洪麗珠 住彰化縣彰化市平和六街16號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李玉梅 住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2段130巷66號
李松根 住同上路3段1巷38號
黄盈菊 住同上路2段512巷110弄13號
楊炫珠 住同上路1段121號
魏鵬峻(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西螺鎮自強街92號
魏嘉君(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1段160號
魏君儒(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西螺鎮自強街92號
魏瑜婷(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中埔鄉和興村後庄39巷280號
魏誌宏(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西螺鎮建興路35巷10號
魏杏如(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臺東縣關山鎮月眉里山順30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魏鵬峻、魏嘉君、魏君儒、魏瑜婷、魏誌宏、魏杏如應就被繼承人魏振盛所遺彰化縣彰化市鳳山段15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8800分之1792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共有彰化縣彰化市鳳山段1511地號土地,應依附表二及附圖三(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5月3日彰土測字第97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