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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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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被告魏嘉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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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林榮彬與被告魏嘉君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魏嘉君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魏嘉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榮彬  住臺中市石岡區石城街復興巷13之5號
送達代收人 江庭慧
住臺中市豐原區豐陽路15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黄定國  住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3段2巷4之9號
吳志淵  住同上路1段57號
賴俊仁  住同上市安溪西路111巷62號
賴俊宇  住同上巷66號
吳佳恩  住同上市彰南路2段348巷44號
吳允安  住同上
林志錫  住同上市三竹路1號
林志明  住同上
陳芝伊  住彰化縣秀水鄉枋林巷116號
吳森吉  住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2段348巷51號
吳烱熙  住同上巷44號
上 11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   告 葉洪麗珠 住彰化縣彰化市平和六街16號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李玉梅  住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2段130巷66號
李松根  住同上路3段1巷38號
黄盈菊  住同上路2段512巷110弄13號
楊炫珠  住同上路1段121號
魏鵬峻(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西螺鎮自強街92號
魏嘉君(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1段160號
魏君儒(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西螺鎮自強街92號
魏瑜婷(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中埔鄉和興村後庄39巷280號
魏誌宏(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西螺鎮建興路35巷10號
魏杏如(魏振盛之繼承人)
住臺東縣關山鎮月眉里山順30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魏鵬峻、魏嘉君、魏君儒、魏瑜婷、魏誌宏、魏杏如應就被繼承人魏振盛所遺彰化縣彰化市鳳山段15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8800分之1792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共有彰化縣彰化市鳳山段1511地號土地,應依附表二及附圖三(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5月3日彰土測字第97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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