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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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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3號抗告人曾昶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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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2年度抗字第33號
附件: 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3號抗告人曾昶豪等人與相對人黃順興間本票裁定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抗告人曾昶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曾昶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4段228號2樓
兼上 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住同上號
抗 告 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路300號1樓
兼上 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  住同上路4段228號
居同上路300號1樓
抗 告 人 曾昶智  住同上路4段228號
           綠元寶實業社
設同上路300號1樓
兼上 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昶豪  住同上路4段228號
居同上路300號1樓
相 對 人 黃順興  住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3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112年度司票字第4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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