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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3120號江錦源之特別變賣通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孟字第63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錦源之特別變賣程序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31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江錦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彰金職日字第59號),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孟股書記官李韋樺
股 別:孟股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