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7號被告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林宥廷、被告陳弈羽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林宥廷、被告陳弈羽間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林宥廷、被告陳弈羽得隨時來院領取。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長安東路2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住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6段361號
常治平 住同上
陳詩宜 住同上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美寮路1段215巷臨28號
兼上 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住臺中市梧棲區中央路2段411巷28號
居彰化縣和美鎮十茂路34之16號
居同上鎮美寮路1段215巷臨28號
居同上鎮克東路497-30號
居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385巷5號8樓
居南投縣竹山鎮大智路194巷2號
居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239號13樓
被 告 陳弈羽 住居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09,56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書 記 官 游峻弦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