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6號楊麒宸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賢111年度訴字第96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麒宸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麒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14時10分整,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書  記  官  楊美芳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