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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693號洪敏祥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敏祥之收取附條件之股金之執行命令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乙字第206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敏祥之收取附條件之股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6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敏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呂雅惠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