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36號HA VAN BINH(中文名:何文平)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巳112交簡836字第11200161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A VAN BINH(中文名:何文平)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836號HA VAN BINH(中文名:何文平)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HA VAN BINH(中文名:何文平)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蔡旻珊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 VAN BINH(越南籍;中文譯名:何文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A VAN BINH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