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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小字第000107號胡明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準112員小字第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明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
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員小字第10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
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
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2年8月3日下午2時32分於本院第23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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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