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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4號被告陳志明之開庭通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星112交易字第3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志明之刑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易字第344號被告陳志明公共危險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陳志明於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應送達被告之 傳票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施惠卿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