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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07號鐘碧雲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2年度護字第1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鐘碧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107號彰化縣政府與N-110021間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鐘碧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0021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