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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陳瑛枝、陳粢渝、王宗岳、林炳義、劉思達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瑛枝、陳粢渝、王宗岳(呂滿足繼承人)
、林炳義(林陳橓申繼承人)、劉思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劉林冬葉與李桂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瑛枝、陳粢渝、王宗岳(呂滿足繼承人)、林炳義(林陳橓申繼承人)、劉思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