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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4號李冠宏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2年度婚字第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即相對人李冠宏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4號離婚事件、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5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即相對人李冠宏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即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