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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員簡字第51號陳玉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員簡毓民速110年度員簡字第51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玉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員簡字第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民事更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昌哲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