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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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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被告謝宜家、廖學耕、李彩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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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射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謝宜家、廖學耕、李彩雲之言詞辯
          論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卓俊杰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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