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80號TRAN VAN BINH (越南籍 中文名:陳文平)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陸月貳拾壹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辰112年度交簡字第78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VAN BINH (中文名:陳文平)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780號TRAN VAN BINH (中文名:陳文平)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TRAN VAN BINH (中文名:陳文平)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BINH (越南籍 中文名:陳文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VAN BINH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