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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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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葛西健次(詹健中)、葛西健祐(詹健祐)、伊藤桂子(詹桂美)、詹文傑、詹侑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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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葛西健次(詹健中)、葛西健祐(詹健祐)、伊藤桂子(詹桂美)、詹文傑、詹侑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葛西健次(詹健中)、葛西健祐(詹健祐)、伊藤桂子(詹桂美)、詹文傑、詹侑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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