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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張瑞恩之開庭通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瑞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