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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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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8號劉朝玉、謝明承、謝明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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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平111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謝協和與被告謝志亮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劉朝玉、謝明承、謝明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朝玉、謝明承、謝明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茂盛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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