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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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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06號DUONG THI HUONG (中文名:楊氏香)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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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2年度簡字第90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DUONG THI HUONG (中文名:楊氏香)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906號DUONG THI HUONG (中文名:楊氏香)毀棄損壞案件。
二、應送達DUONG THI HUONG (中文名:楊氏香)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THI HUONG (中文名:楊氏香)
                    女 (西元1996年11月27日生)
護照號碼:C8194750號
原住彰化縣和美鎮工東三路3號
(現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UONG THI HUONG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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