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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9號施皓翔之傳票2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陸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2訴419字第11200146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施皓翔之傳票2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419號被告施皓翔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施皓翔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