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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47號梁辰之判決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蘭112年度交簡字第84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梁辰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847號梁辰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梁辰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辰 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