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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林秀苓、杜長青、杜育青、杜葳葳、黃馨瑤、林琨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陸月捌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原告江忠祐與被告林秀苓、被告杜長青、
被告杜育青、被告杜葳葳、被告黃馨瑤、被告林琨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秀苓、被告杜長青、被告杜育青、被告杜葳葳、被告黃馨
瑤、被告林琨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秀苓、被告杜長
青、被告杜育青、被告杜葳葳、被告黃馨瑤、被告林琨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江忠祐
被 告 黃武義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4、5、6「實際共有人」欄所示被告,應分別就各該編號「登記共有人」欄所示被繼承人所遺彰化縣鹿港鎮鹿崙段365地號土地如附表各該編號「權利範圍」欄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鹿港鎮鹿崙段365地號土地,應變價分割,價金按如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略。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