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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59號潘氏水仙(PHAN THI THUY TIEN)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1年度婚字第1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氏水仙(PHAN THI THUY TIE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59號原告許晉偉與被告潘氏水仙(PHAN THI THUY TIEN)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氏水仙(PHAN THI THUY TIE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