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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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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5號陳有勝之傳票(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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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松111年度原易字第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有勝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原易字第15號被告陳有勝毀棄損壞案。
      二、傳票是傳喚陳有勝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整,
            本院第3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李政優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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