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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黃妘滽、黃承禧、黃薏茹法定代理人阮靖蓉、黃宇勝、被告黃偉峰、黃蔡仁弟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彭香蘭與被告黃文楨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妘滽、黃承禧(即黃文川之繼承人)、黃薏茹(即黃文川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阮靖蓉、黃宇勝(即黃松安之繼承人)、被告黃偉峰(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黃蔡仁弟(黃鳳英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開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