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89號林寧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陸月柒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2簡889字第11200144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寧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889號林寧為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林寧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寧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3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寧為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