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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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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3號陳語謙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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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2年度婚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語謙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3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語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OO(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OO(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OO(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OO(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被告應自本件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OO、陳OO、陳OO、陳OO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裁判由原告單獨任之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陳OO、陳OO、陳OO、陳OO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陳OO、陳OO、陳OO、陳OO之扶養費每人每月各新臺幣17,797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當期以後之1至6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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