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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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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鍾沛蓁即鍾秀清即胡秀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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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受告知人鍾沛蓁即鍾秀清即胡秀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告知人鍾沛蓁即鍾秀清即胡秀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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