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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盛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詠昌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陸月伍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盛
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詠昌間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盛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詠昌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盛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詠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孟蓉
被 告 盛暉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詠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54,9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7,33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略。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