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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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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370號張銘仁即張凱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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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稿)
地    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傳    真:04-8349802
承 辦 人:萬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4-8343171轉2048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萬字第2637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張銘仁即張凱鈞對第三人臻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超過新臺幣17,076元),應依本命令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370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銘仁即張凱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在附表債權範圍內,前經扣押債務人每月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三分之一。
三、第三人就旨揭債權,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准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該部分薪資債權,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債務人如因離職或其他原因喪失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就債權人債權未受償部分,本移轉命令失其效力,請債權人及第三人向本院陳報。
六、債權人請主動與第三人聯絡受償事宜,如與債務人和解或已受償完畢時,亦請第三人及債權人向本院陳報。
七、檢還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6218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正本各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2件,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各1件。
附表:新臺幣(下同)922,761元,及自民國9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91,767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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