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40號被告14陳維政即陳黃碧梅之繼承人、24陳惠昇即陳重全之繼承人、41吳營鑫即吳黃紫蘭之繼承人、43陳其祥即陳晉榮之繼承人、44羅陳菊即陳晉榮之繼承人、93黃則曄、127林惠淳、149葉琳、159方文伶、161陳如君、171黃晋文、172黃家瑜、182陳重遠、183陳弘毅、184陳紹紀、187黃則照、188黃蓁玉、189黃潤玉、191黃英一、192黃俊仁、193黃勝美、194黃淑美、221陳欣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訴字第74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14陳維政即陳黃碧梅之繼承人、24陳惠昇即陳重全之繼承人、41吳營鑫即吳黃紫蘭之繼承人、43陳其祥即陳晉榮之繼承人、44羅陳菊即陳晉榮之繼承人、93黃則曄、127林惠淳、149葉琳、159方文伶、161陳如君、171黃晋文、172黃家瑜、182陳重遠、183陳弘毅、184陳紹紀、187黃則照、188黃蓁玉、189黃潤玉、191黃英一、192黃俊仁、193黃勝美、194黃淑美、221陳欣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