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3號黃彩仙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2年度婚字第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彩仙之起訴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羅勝富與被告黃彩仙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彩仙得於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