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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3號黃彩仙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2年度婚字第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彩仙之起訴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羅勝富與被告黃彩仙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彩仙得於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