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97號NGUYEN DANG MANH(中譯:阮登孟)之執行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壬字第45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NGUYEN DANG MANH(中譯:阮登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97號債權人阮雪蓉與債務人NGUYEN DANG MANH(中譯:阮登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