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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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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4號黄明弘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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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2年度養聲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黄明弘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4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黄明弘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訊問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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